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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7 点击量: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失业登记审核工作,针对各地经办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省厅梳理形成了《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答复口径

  一、失业登记

  1现在社保部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时要审核是否非本人自愿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业务只需要劳动者个人承诺就可以吗?

  答:失业登记实行承诺制办理。劳动者办理时需持本人身份类证明,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和失业原因,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经核验,不存在《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第十七条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可以予以登记。

  2. 外省外市户籍人员参加灵活就业保险并已办理就业登记,之后申请失业登记,能否以正在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为由不予通过?

  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第十七条规定,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不属于不予登记情形,如同时存在上述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则不予通过。

  3. 办理失业登记的年龄上限是多少岁?

  答:办理失业登记未限定年龄上限具体是多少岁。《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年满16周岁(含)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以办理失业登记;未满16周岁或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予登记。

  4. 个人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发现所填的信息有误,应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联系对应的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更正。《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失业登记办理过程中,劳动者所选的作为服务管理机构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其后续跟踪服务和管理。

  5. 不予办理失业登记情形中“已创办个体工商户,或法人或法人组织的”应怎么理解?

  答:根据《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规定,“已创办个体工商户,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6.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经营者后,原经营者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吗?

  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办理。《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第十七条规定了不予登记情形,其中包括已创办个体工商户,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原经营者经核验后不属于不予登记情形的,均可办理失业登记。

  7.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吗?

  答:不可以。参见第6个问题。

  8. 企业已经办理歇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失业登记吗?

  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已办理歇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核验后属于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可以通过失业登记,其余情形不予通过。

  9. 公司的股东或投资人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吗?

  答:公司股东或投资人经核验后不存在《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不予登记情形的,均可办理失业登记。

  10. 审核网办失业时,核查到该人员已有税务减员信息,但还显示参保缴费状态,这种情况能通过失业登记么?

  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规定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核验后存疑情形查询个人缴费明细同时联系申请人确认事实按照《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第十六条规定办理通过失业登记审核,次月持续做好更新参保记录等跟踪服务,出现应注销失业登记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

  11. 个人当前有有效状态的就业登记记录,可以申请失业登记吗?

  答:可以,根据《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予以审核办理。

  12. 如果申请人是外省户口、没有广东省居住证,而选择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是要求五险都有,还是单一个险种就行?

  答:在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对参加社会保险险种数量没有具体要求。根据《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第十五条规定,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之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含)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其中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

  1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返聘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吗?

  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核办理。

  14. 享受就业相关政策时,失业时间的判断是以失业登记办理成功时间为准,还是以个人承诺失业时间为准?

  答:失业起始时间的判断按享受就业相关政策具体规定执行。如《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3〕11 号)将连续失业 1 年以上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时,指的是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 1 年(含 1 年)以上人员。

  15.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吗?

  答:不能。《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第十七条规定,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予登记。

  二、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个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窗口人员应当审核申请人的哪些内容才能通过审核?

  答:具体可参照《广东省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手册》就业登记有关内容执行,审核上述受理材料的真实完整,符合条件的即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失业管理系统记载相关信息。

  2通过线上平台申请的单位就业登记、个人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应该审核哪些内容?

  答:具体可参照《广东省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手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有关内容执行,审核上述受理材料的真实完整,符合条件的即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失业管理系统记载相关信息。

  3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全省通办指的是什么情况下通办?如梅州蕉岭籍人员,在深圳实现灵活就业,在东莞办理个人就业登记,登记就业地为深圳,这种情况可以吗?

  答:可以。《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实行全省通办。劳动者可以选择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任意一个就业失业登记机构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政务服务平台等网络渠道办理。

  4. 个人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可以代办吗?如果可以代办,需要代办人提供哪些材料?

  答:不可以。根据《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有关精神,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外,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均实行承诺制办理,劳动者办理时需持本人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下同)进行办理。

  5.村委会的村干部,与村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办理就业登记吗?

  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是通过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村委干部,则不能由村民委员会为其办理就业登记,由本人自愿以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如果是由村民委员会自行聘任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为其办理就业登记。符合就业登记相关情形的按《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办理。

  6办理就业登记的年龄上限是多少岁?

  答:办理就业登记未限定年龄上限具体是多少岁。《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只对办理或注销就业登记作出规定,没有设定就业登记年龄上限,但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注销其就业登记。

  三、就业创业证

  1就业创业证遗失补办,就业创业证栏目记录满换发新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什么材料办理依据哪个文件来办理

  答:一般情况下,就业创业证遗失可到原发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办,就业创业证栏目记录满可到最后一条登记记录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换发新证,申请人持本人基本身份类证明和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相片1张办理。根据《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第六条规定,全面推行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工作,劳动者确需提供《就业创业证》作为办事凭证的,可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或到就业失业登记机构打印电子证照。

  2就业创业证可以异地申请补办吗?

  答:目前暂不可以。现有系统权限不支持异地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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