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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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
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确保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关于全面推进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6〕72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一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管理体制。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处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落实、管理与贷后的跟踪工作。
第二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学校学生处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协助学校财务处进行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以及风险补偿金的划拨工作。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
(一)高校助学贷款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原则上只接受高校助学贷款的续贷申请,新申请学生(包括新生)前往户籍所在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逐步实现由高校助学贷款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转变。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
1.学生申请程序
(1)接到录取通知书的大学新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https://sls.cdb.com.cn)注册并按指引填写相关信息,提交贷款申请,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未经预申请的学生还需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并进行个人承诺签名。
(2)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含新生和在校学生)需携带申请表、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和身份证明材料,与共同借款人(家长)前往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局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签订借款合同,签收《受理证明》。
(3)续贷学生可自行选择远程续贷和现场办理两种模式。远程续贷办理流程:通过电脑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提交续贷申请-学生核实个人信息-选择办理模式(选择“线上签订合同”)-合同信息确认-身份认证-确认提交-接收回执验证码。
(4)上交《受理证明》。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入学后须及时将《受理证明》上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学籍信息和欠费情况。
2.录入回执和贷款发放
(1)录入回执。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入学后需及时向学校学生处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上交《受理证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录入工作,以确保学生成功获得助学贷款。
(2)贷款发放。学校录入回执后,学生助学贷款正式生效,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按程序将贷款拨付至学生支付宝账户,再划扣到学校学费账户,用于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剩余资金作为学生生活费。
第三章 助学贷款贷后管理
第五条 贷款发放后,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法制教育以及金融征信知识教育,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并协助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学生进行贷后的跟踪管理,贷款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有义务对贷款学生进行信息跟踪,跟踪时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学生还清全部借款的本息为止。
第六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可终止学生贷款并督促学生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偿还贷款:
(一)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在校期间消费与收入不相符,有挥霍浪费、不勤俭节约现象的;
(四)贷款学生弄虚作假,恶意骗贷的。
第四章 对贷款毕业生的管理
第七条 毕业生贷款确认。学生处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组织贷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办理贷款信息确认手续,组织学生签订贷款确认书。
第八条 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申请提前还贷。
第九条 贷款毕业生继续升本学习(全日制)的可申请贷款展期。
第十条 建立还款提醒制度。各二级学院对毕业生贷款催收采取提前通知和提醒的方式,在每年的12月扣年度利息前一个月以及贷款本金到期前六个月,采取有效的书面通信、电话联络、qq或微信等方式通知学生,要求学生及时将所需的款项足额充值到助学贷款支付宝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南方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改)》(广南院字〔2019〕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