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职业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1-20
点击量: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本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针对我校全日制大专在校生、应届往届毕业生和入学新生。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我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制定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分工、协调,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我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工作各项要求。
(二)负责组织开展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的宣传、解答工作。
(三)指导各二级学院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配合财务处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三章 受助年限
第七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九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期限为全日制大专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校专科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入伍的学生需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学校。如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学生处及财务处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公章,留存备查。
(三)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学生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入伍通知书》、《大学录取通知书》、《保留学籍申请书》、《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纸质版,寄(送)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本专科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导入模板》、《本专科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导入模板》、《在校学生信息录入》等电子版发给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
(五)学生处在收到二级学完上报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六)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退役证书》、《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学证明》、《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纸质版,寄(送)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本专科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导入模板》、《本专科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导入模板》、《在校学生信息录入》等电子版发给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
学生处在收到二级学完上报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五章 材料报送
第十四条 学生处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材料的汇总审核,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上报。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校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
第十六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本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当年政策有变,将按照当年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