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职业学院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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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强化考评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评是指已取得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被我院聘任为学院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站(所)。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工种)技能评审与鉴定的职业人员。
第三条 职业(工种)技能考评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和高级工(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及以下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所(站)。
第五条 考评员实行聘任制。根据鉴定的工种、等级范围,在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的考评员
第六条 考评员的聘任程序:由个人申请,并填写《考评员聘任审批表》,提供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由学院考证办负责,对考评员的资格审查、面试等工作。
第七条 考评员聘任期限为三年。
第八条 考评员由学院聘任、颁发证书,并在聘书上注明考评专业(工种)等级,有效期限等。
第九条 考评员职责
1、负责考核场地、检测仪器等考核应用的工具材料的核查。
2、严格遵守考评纪律,严格按照考核评分标准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完成考核评分任务。认真填写考评记录。
3、配合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所(站)及相关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4、研究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鉴定所(站)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 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各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考评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考评员的知识技能、思想品德、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下一年度的考评员资格。
第十三条 考评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遵纪守法,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鉴定水平。
第十四条 坚持职业技能鉴定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忠于职守,秉公评判。
第十五条 考评员违反考评纪律应给与批评、通报批评、撤销考评员资格处分。
第十六条 鼓励符合申报认定考评员资格条件的教职工,参加考评员资格培训考试,获取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学院给予在职教职工申报考评员资格的培训考试费的资助。资助范围为已设立和拟设立的鉴定所鉴定工种范围,包括车工、铣工、模具工、电工、汽车维修工、会计软件应用(高新技术)等工种申报考评员培训考证费。
第十八条 凡接受学院培训考试费用资助人员,取得考评员资格后,应在学院各类技能鉴定所(站)服务三年以上。
第十九条 申请考评员资格培训考试费资助人员,由个人申请,并填写《广东南方职业学院考评员资格培训考试费资助审批表》,经学院职能部门(考证办、人事处)审查后,报学院批准。
第二十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此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