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处(室)、中心(馆):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9月29日第五次修订)第五章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现对原有教职工管理规定补充修订如下。
一、产假
(一)原文《教职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女教职工生育产假98天(从离岗之日起算),剖腹产或双胞胎的增加15天。修改为:女教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享受178天产假,剖腹产或双胞胎的增加15天(可提前15天请假,从离岗之日起顺算)。在规定假期内只发基本工资。
原文《教职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教职工晚婚晚育,妻子产假期间,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休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含双休日)。修改为:教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妻子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15天陪产假(含双休日),休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在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先前依法生育且法定产假尚未休完的,可按此规定执行。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于本规定。
(二)补充:女教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可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休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二、婚假
原文《教职工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教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给假3天,达到晚婚晚育年龄(女23岁,男25岁)登记初婚的增加10天。修改为:教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给假3天(取消晚婚晚育假),休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三、寒暑假(补充)
(一)教学系部所属教职工按照校历及学院规定寒暑假起止日期休假,休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二)行政管理部门所属人员,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可全休或轮休。
(三)寒暑假休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寒暑假期间的工资应于假期休完报到后计发,未按时报到上班的从离校之日起视为自动离职,停发工资。
(四)后勤部门所属员工不执行寒暑假休假制度。
四、审批程序
原文《教职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请假程序第三款:“审批程序”修改。
(一)原文:请假1天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修改为:请假3天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
(二)原文:请假2至3天(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呈分管院领导审批。修改为:请假4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审核,呈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原文:请假4天以上(含4天)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人事处呈报院长审批。修改为:请假11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人事处审核后,呈报主管人事院领导批准。请假1个月以上的,呈报院长批准。
(四)原文:处级干部(含副处级)请假3天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3天以上报院长审批。修改为:处级干部(含副处级)请假5天内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请假6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呈报主管人事院领导批准。请假11天以上的,呈报院长批准。
广东南方职业学院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