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的现实困境与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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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主导的传统评价模式逐渐向市场导向的评价模式转变过程中,近年来职业教育的第三方评价受到了广泛重视。政府有关教育政策文件文本中明确教育质量评价活动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提出独立于学校及政府管理部门之外的第三方评价要求;实践中涌现出了多种形式的第三方评价;研究者也在理论上论证了第三方评价的诸多优势与必要性。然而,作为一种新的评价模式,第三方评价不仅未能厘清某些关键理念,在操作中也面临着现实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第三方评价的诸多问题从学理和操作层面上进行深入探讨。
一、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源于传统评价之局限
根据职业教育评价实施主体分类,将由职业院校实施的自我评价定义为第一方评价,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对职业院校的评估督查定义为第二方评价,除上述第一方、第二方之外的评价主体对职业院校实施的教育评价为第三方评价。尽管第三方对政府职业教育政策进行的论证评估或效果评估,职业院校内部针对某一特定问题形成的第三方评价关系,广义上也可以纳入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但本文不作探讨。本文所及职业教育评价、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聚焦于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活动,即评价客体为职业院校,评价内容为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与结果。那么,为什么目前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会被政府、职业院校、研究者等广泛关注?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具有怎样的特征?
(一)传统职业教育评价存在的不足
职业院校、政府积极关注职业教育质量,重视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一度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口号可谓深入人心。职业教育第一方评价、第二方评价客观地有其存在必要性和积极意义,但是传统的评价模式在实践中诸多局限性不断显现,为人诟病。
职业院校实施的第一方评价存在的局限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评价内容缺乏系统性。对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支持保障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评价不足,集中于微观教育教学过程与结果,轻视对教育资源配置、教育管理服务、教育教学改革等内容的评价;其二,评价技术与方法专业性不强。教育评价多由管理者、教师依据经验实施,缺乏科学评价理论的支撑,也无法保障评价指标的科学性、评价工具的先进性;其三,被评价者的敌意和抵制。职业院校管理者为促进管理效率,通常会将教育评价结果与教师晋升、绩效、评优、科研申报等利益相关联,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也受类似的逻辑影响;评价者与被评价者均过度重视了评价的监督、考核作用而弱化了其正向的水平测量、问题诊断等功能,导致被评价者对评价者的敌意以及对评价活动的抵制;其四,评价过程易受干扰。职业院校内部层级分明而人际关系紧密,评价者与被评价者极易存在利益关联,从而干扰评价过程,导致评价活动失于公正;其五,评价结果缺乏公信力。一方面,评价内容、评价技术与方法、被评价者态度、评价过程方面的局限会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真实性;另一方面,基于利益的考量,职业院校不可能毫无保留地将评价结果呈现在报告中,不可能完全真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教师、学生、家长、企业等相关方公布。
政府主导实施的第二方评价亦有不足。“关键内容缺少对办学利益相关方的关切”,“专家队伍缺乏信度,相对固定的专家圈之间的利益关联,教育专家比重过大、缺少行业专家、消费方代表”,“评估关系各方都 纠结在评价结论上,忽视评价结果效应的扩展,没有设立观察与回馈指标,没有建立评价后的定期跟踪反馈机制”,浓重的工具理性取向和功利主义色彩,职业教育社会功能被过于强化,学生主体的个体功能被严重弱化,教育评估的价值理性体现不足,实质属于检验学校整体办学情况的院校评估,尚未深入到学科、专业、院系以及课程等。政府进行的往往是结果评价,评价职业院校过去一个阶段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对教育教学的实时改进和前瞻性指引不足,职业院校行政管理层面会强调和“制造”各种达标数据、规范文本、教学“表演”来应对政府评价,教师和学生出于利益的考虑,会参与到数据文本“制造”以及教学“表演”之中;由于产生了额外的工作量负担、参与“制造”或“表演”的不良体验以及对可能的利益损失的担忧,职业院校内部会形成对政府评估的抵触和应付心理等。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政府从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活动过程是否符合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种规范、结果是否达到相应标准等方面来评价职业院校的办学成效,遵循投入-产出的经济逻辑以及行政管理的思路,受成本约束,评价方式单一,对实际场景中的教育教学活动评价不足甚至缺失,取而代之的是检查各种数据是否达标、文本是否规范,对数据和文本的真实有效性又缺乏实地考察和深入分析;二是政府评价受政治博弈、利益平衡等影响,评价或可能异化成某种政治平衡、利益平衡、区域平衡的手段,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或被无视。
此外,职业教育治理改革要求多元主体协同参与职业教育,多元主体客观存在基于各自参与职业教育的效果(产出)评价调整资源投入以及参与方式的需求,然而由政府、学校主导的传统评价模式形成的评价报告因价值取向、利益追求不同难以适应多元主体的多元需求。
(二)第三方评价对传统模式的突破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坚持独立、公正、专业的价值立场,坚持市场模式运行,使其成为实现传统职业教育评价模式转换和突破的选择和可能。
1.坚持独立专业的运行原则。
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坚守独立第三方品格,坚持独立、专业的基本原则。独立性是保证评价结果公正的起点,专业性则是保证评价结果公正的基础。所谓独立性,强调评估机构的身份独立、经济独立。第三方评价机构不是政府的附属或派出机构,具有独立决策权和财政权,不能接受来自第一方、第二方的维持机构运作的捐赠和拨款。在西方政府绩效管理第三方评估中,由于“第三方”与“第一方(特定层级的政府机构部门)”、“第二方(特定层级的政府机构部门的服务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一般被称为“独立第三方”。专业性则是第三方机构能够胜任职业教育评价的起点。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机构业务人员应具备与各种实际工作有关的知识、能力,能够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价内容科学设计指标体系并合理分配权重,选择并使用信效度兼具的适宜的评价工具、评价方法,对采集的数据和实施进行有效的甄选,根据评估结论提出专业的皇冠现金官网hga2021的解决方案等;承认评价标准可能存在的缺陷,在缺陷发生时能够识别并及时纠偏,能够识别指标体系内外的各种有价值的信息等。
2.突破政府本位转向市场模式。
政府主导的职业教育第二方评价体现了政府本位的价值取向,即政治权力的统治性和管理性作用,突出政府主导地位和权威性,以促进政府自身发展为主,强调政府部门内部系统的自我完善,其评价内容聚焦在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活动与教育主管部门决策的组织、贯彻、实施、落实的服从性、吻合度上;评价形式以上级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对职业院校及人员进行考核为主,相对缩小了对职业院校教育产品评价的范围,使得评价的指标体系存在着片面性;评价结果总是指向职业院校是否需要改进与完善,而不涉及政府以及其他主体如何改善;政府主导模式现实中还会强化官僚主义表现。受体制影响,职业院校主导的第一方评价也无法摆脱政府本位的内在价值取向。
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则突破了政府本位,按照市场模式运行。市场模式的职业教育评价强调在评价内容、资源配置(如评价人员、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技术与工具)、服务价格 等 问 题 上 均 遵 循 市 场 的 原则,受价值规律调控,突出供求关系,重视权利和义务、契约精神;作为生产者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将其独立的立场、专业性知识视作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作为消费者的职业教育相关方根据需要购买商品——附加了机构独立立场和专业知识的教育评价服务。
政府具有制定宏观教育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教育协调发展、提升教育综合质量、扶植教育弱势群体之职责,在职业教育评价过程中坚持政府主导地位和权威性有其合理性一面;而市场规律本身具有局限性,由于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外部效应等可能引起的市场失灵等,同样会影响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的效果。所以职业教育第一方评价、第二方评价以及多样化的第三方评价并不是相互替代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相互结合的关系。
二、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面临的现实困境
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适应了职业教育改革的需求和方向,加之得益于我国政府管理改革进程,也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然而,由于学理探讨和实践操作层面客观存在的问题,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也面临着现实的发展困境。
(一)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的发展机遇
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作为一种新的评价模式完善了职业教育评价体系,满足了职业教育利益相关方对参与职业教育进行绩效评价的客观需求,成为职业教育由管理走向治理的必要前提,同时第三方评价机构本身又与行业协会、独立教育研究者等作为独立第三方发挥信息咨询与服务职能,与政府、职业院校、企业、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成为职业教育治理的有机构成部分。十八大以来,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创新,高度重视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出台重大改革方案前的决策咨询工作,重视运用第三方评估,湖南、江苏、山西、江西以及青岛、南京等省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重大决策开展第三方评估办法等,客观上促进了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的快速发展。
一是国家职业教育政策文件高度重视第三方评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 年)》、《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等重要职业教育政策文本要求管、办、评分离,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价,全面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各级政府通过主动购买第三方评价服务,以及所推进的职业教育质量工程项目要求职业院校采用第三方评价等支持第三方评价发展。
二是第三方评价机构多样化。现有的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既有传统的非政府组织(如21世纪教育研究院)、市场化企业公司(如麦可思数据有限公司),也有高校研究机构或者课题项目组(类似于承担“教育规划纲要”义务教育专题中期评估的西南大学教育学部等研究机构组成的义务教育第三方评估组),除此以外,政府、学校之外的企业、行业协会等治理主体也作为具体实施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主体进入了职业教育评估视野。
三是第三方评价在职业教育诸多领域发挥作用,包括教学质量体系建设、职业院校专业建设与认证、就业质量追踪研究、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职业教育质量年报、现代学徒制试点等职业教育改革实践等。
(二)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的困境分析
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面临的现实困境,从理论上讲主要是相关解释理论及社会发展背景研究不够充分,关键理念尚未厘清;实践层面则主要是运行机制不成熟,第三方评价优势难以发挥,预期目标难以实现。
1.理论研究不深入导致关键理念未能厘清。
一是理论与发展背景研究不足。首先,从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源起及发展现状来看,治理理论是具有解释力的:第三方通过为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提供专业化的教育评价服务成为职业教育治理必要手段,同时又借助独立的、专业的教育评价信息参与职业教育治理,成为职业教育治理主体之一;然而,由于中西方政治经济文化差异,在中国,治理只是政府、市场道路之外的第三条道路而非替代关系,职业教育发展仍以单一体制为主,多元利益相关者尚未达成价值共识,源于西方的治理理论解释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发展方向和保持独立性等显得捉襟见肘。其次,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与第一、第二方评价的重要区别在于评价模式由政府本位转型市场主导,因此第三方评价机构必然存在赢利动机,那么市场内在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以及价格机制等如何以及何种程度上影响第三方评价,面对市场失灵,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何去何从、其独立品格专业性如何坚守等问题尚未引起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再次,目前职业教育教育第三方评价作为一种迥异于传统的评价模式被津津乐道,然而关于职业教育教育第三方评价如何适应评价理论从“测量、描述、判断到建构”的发展这一类回归教育评价问题本身的研究同样没有受到更多的关注,第三方评价在教育评价本质问题和核心理念上没有发展和创新,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发展之路能走多远将不得而知。
二是评价主体、评价内容界定不清。对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主体的界定,可以归结到 “谁是第三方”的问题。学界对谁是第三方、何为第三方问题主要有三类代表性观点:第一种是第三方是独立于第一方(职业院校)和第二方(学生)之外的一方,包括教育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等;第二种是第三方是与评价对象无隶属关系但有利益关系的一方,其中第一方是职业院校,第二方是教育管理部门,第三方包括行业协会、企业(用人单位)、学生、家长、研究机构等;第三种是第三方与第一方、第二方既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教育评价机构、行业协会组织。关于“谁是第三方”学界尚有争论,而争论的背后往往意味着利益争夺;从职业教育评价传统以及不同主体在职业教育系统中的现实处境来看,如前文所述,将由职业院校实施的自我评价定义为第一方评价,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对职业院校的评估督查定义为第二方评价,除上述第一方、第二方之外的评价主体对职业院校实施的教育评价为第三方评价是适宜的。关于评价内容的界定,现有理论研究多概括地表述为职业教育质量、人才培养质量、教学质量或者说笼统地套用了国家政策文本上的表述。有研究者基于上述内容界定提出了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质量标准,或是要求坚持“人才质量标准、培养效率标准和社会效益标准”,或是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质量评价标准;也有研究者就此提出或设计出各种多层级内容清晰的指标体系,或是以素养、能力、就业和特色为线索,或是以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过程管理、教学资源配置、人才培养质量为框架等等,各种指标体系设计不一而足。而根据市场原则,第三方评估机构如果无视教育评价服务消费者(教育评价委托方)个性化的委托需求,而依据某一套通用的评价标准或指标体系去实施评价,某种意义上说并不符合第三方评估的独立、专业的价值立场。
三是对第三方评价的定位与期望过高。由于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仍属于发展起步阶段,国家对第三方评价机构保持培育和支持的态度,给予了政策上的引导和倾斜,部分研究者据此判断“政府的职业教育”向“社会的职业教育”转变、未来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必将从“政府主导、第三方参与”逐步转变为“政府引导、第三方主导”,表现出了过高的定位和期望。
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研究对主体、评价内容界定不清,对第三方评价的定位与期望过高,追根究底也可以归结为理论研究、背景研究不够深入不够准确,导致对问题的解释乏力和建构能力不足。
2.运行机制不完善导致应有优势难以发挥。
由于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既有理论研究对实践活动指导能力有限,加之单一的教育体制的长期影响,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公平竞争的市场尚未形成,导致目前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的运行机制尚不完善,影响了第三方评价优势的发挥和理想目标的达成。
一是评价主体不成熟。在许多发达国家,第三方评价的组织化和专业化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评价主体独立、公正、专业也是第三方评价运行的基础。然而,我国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主体发育并不成熟。首先是目前受政府委托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评估院、行业协会等主体通常具有“二政府”性质,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能,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但难以做到客观、独立,客观上存在政府权力寻租的可能。一些时候,职业院校(包括教师、学生)、企业等主要办学主体根本无法区分他们所进行的是第三方评价抑或就是政府评价本身。其次,市场化运作的教育咨询、教育评估企业公司专业化发展深受职业教育评价服务市场的成熟与开放程度影响,不成熟的市场机制与开放程度不高的市场环境导致企业类主体关键生产要素——评价专业人才、独立的基础性数据库建设乏力,卖方议价能力不强,与政府等重要委托方关系暧昧,缺乏合理的竞争机制等。再次,参与职业教育的市场主体、学生、家长作为第三方评价主体因资源、能力限制,工作过程中很难兼顾独立性与专业性。
二是评价委托方错位。根据市场规律,所有与职业教育利益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所关心的职业院校教育活动全领域或者特定模块进行评估,职业院校、合作企业、用人单位、家长、学生、政府等都是重要的委托方。然而,当前实践中多是政府委托第三方对职业院校进行评估;职业院校相关第三方委托评价(如质量年报及相关项目)多源于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出于利益的考虑以及传统体制的惯性影响,缺乏内发的主动委托行为;企业、家长、学生等委托的第三方评价在当前教育发展环境中尚未成气候。而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价职业院校的行为动机,即政府是为响应政府治理改革合理让渡权利还是在推卸应尽职业教育治理之责也值得商榷。
三是相关制度规范缺位。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在起步阶 段 需 要 国 家 政 策 支 持、政 府 力 量 推 动,然而,要想持续发展并发挥影响力必须依靠制度规范。目前,至少两个层面的制度规范缺位:一是国家层面规定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合法性及行为规范的法律制度不完整。目前仅见《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的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或可参考,然而也只是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且仅是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性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行政指导。二是包括行业准入机制、工作准则等的行业规范或标准缺位。
四是具体工作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政府和职业院校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选择标准、程序等信息不够公开透明;第三方机构缺乏与政府平等协商议价的经验;第三方评价机构作为政府的受托人对于职业院校来说是外来者、是监督者,可能遭到学校及师生的抵制,无法进入真实现场采集到真实数据,无法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有效。当然,职业院校作为委托方同理亦然。评价的质量难以测量和保障,评价结论(特别是对于职业院校而言不利的结论)形成之前一般没有预先听证的渠道;政府、第三方评价机构、职业院校三方对于评价行为的价值认知和利益诉求各不相同,缺乏有效的协商机制,难以协调,导致评估指标、评估结论不能充分真实地反映现实;评估结果的使用和公开未有规范。
三、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发展的对策建议
针对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发展的改进意见和策略建议如下:
(一)学界深入开展研究,提高对第三方评价的认识和指导能力
加强理论研究。迪尔凯姆(durkeim·e)认为,“在社会环境引起的变化中,只有适合社会环境所处的状况的变化才是有用的”,“社会制度的适合与不适合只能根据它所在的社会环境来评定,在社会环境不同时,评 定的标准也就不同了”。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由西方进入中国,由政府管理领域进入职业教育领域,从20世纪初发展至今,促使其萌芽与发展的历史阶段、社会环境均发生变化,所以相关支持和解释的理论也应该不断丰富,更加适应当代中国,更加适应当前职业教育发展。在萌芽阶段,理论侧重解释其合法性和必要性,比如方法论、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在发展阶段则以依托相关理论促进其完善以及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社会需求为主,比如经济学、教育以及职业教育学的理论;在深化阶段则指向内涵发展,比如评估理论、人的发展等。当然,所谓阶段划分并非绝对,旨在说明理论研究可以更加多元、更加与时俱进,从而提高对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的认识和理解能力。
开展实证研究。积极对职业院校已经开展、正在开展或即将开展的第三方评价活动,对第三方评价从委托、实施评价到质量验收各环节中的相关方,对不同类型的第三方评价组织的结构和运行、对第三方评价市场的发育情况等进行实证研究,调查社会对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的认知和需求、了解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市场环境的缺陷和不足、把握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主体自身的困难和问题,在微观的操作层面提出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
(二)政府转变工作职能,支持第三方评价依市场规则规范运行
现阶段政府对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国家职业教育政策文件重视第三方评价、政府主动购买第三方评价服务、政府通过其实施的一些职业教育质量工程项目要求职业院校采用第三方评价等。但由于政府教育职能从理念到承担方式的转变还不够深入、教育市场发育尚不充分、配套政策制度跟进尚不到位等原因,政府购买第三方评价机构教育服务存在降低公共教育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政府教育服务供给的成本增加、造成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之间的交换行为等风险,为此,政府除了采取购买服务等直接支持行为,更重要的是尊重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的价值追求,努力营造其所需的市场化运行环境,通过着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合法性、行为范围,从知识生产的实际出发,确定知识产品的使用价值、价值、价格、垄断价格、价值决定,按照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来购买和使用第 三方评价服务,培育市场主体、市场体系及其行业组织,对市场失灵适时干预等更为长效的方式支持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发展,提高其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
(三)评价机构自主发展,提升主体意识自我规范促进市场完善
对于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发展来说,政府、职业院校以及其他职业教育主体的行为都是外部因素,评价机构主体性发挥才是内部动力。
一是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加强专业评价人力储备、不断更新教育评估理念与技术,提升专业化水平和有效评估能力;坚持独立公平的价值操守。就政府下属的咨询机构或具有下属关系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评估机构而言,与母体剥离,坚持独立性尤其重要。
二是制定行业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积极组建行业协会,会同行业领军者共同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和行为标准,包括评价机构或人员的准入标准与退出机制、议价规则、评价流程及现场评价行为准则、评价质量保障与反馈机制、评价结果使用范围与原则等,以自身的完善和规范获得市场的话语权。
三是增强质量和服务意识。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评价服务也是第三方评价机构涉入职业教育、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的基本方式。作为以无形的专业知识和服务为主要产品的市场活动,质量观念和质量控制仍 值得特别强调:质量作为产品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属性,影响评价组织的信誉乃至生死存亡,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作为以准公共产品(职业教育)为主要工作对象的市场行为,尤其需要规避市场失灵形成的不合格产品对职业教育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影响,继而影响人才培养、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良好的服务,其底气首先来源于良好的质量,其次,在信息化社会,建立公开、透明、便捷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扩大评价结果多元权利主体的知情权、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接受舆论监督和公众智力资源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效果。当然,第三方评价机构良性优化发展需要一个过程,这一过程与整个社会治理水平、国家法治化进程一致。
(四)院校转变评价观念,以积极的态度引入和参与第三方评价
职业院校是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的客体,其观念和行为对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的发展至关重要。职业院校从两个方面影响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一是作为被评价对象,一是作为委托者。一方面,职业院校必须明确作为准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有被投资者、消费者、合作方以及社会组织评价的义务,随着政府改革和教育改革的深入,职业院校将不会向以往那样完全在政府庇护或控制下运行,接受其他办学主体的直接评价和委托第三方评价将会影响职业院校的资源配置、经费收入与生源等;另一方面,职业院校也需要认识到对教育质量进行自我评价客观上存在人力、技术、时间、经费、公信力等方面的短板,来自外部的第三方评价可以更为专业地或者高效地解决问题,比如质量认证、专业认证、长期的毕业生就业质量追踪评价、基于更大范围的比较或排序等,第三方评价和第一方评价根本目的都在于尽量精确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多高质量人才,更好地服务社会同时获得更多更好的办学资源。职业院校及其师生唯有改变对第三方评价的认识,对来自其他主体委托的第三方评价和自身委托的第三方评价正确理解并主动接纳,在评价活动现场发挥主体性,将第三方评价结果应用于教育教学改革,才能更好地应对或利用好第三方评价。
(五)其他主体明确目的,按需求购买评价服务或采用评价结果
企业、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职业院校进行评价尚未成为普遍趋势,但伴随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扩大、职业教育吸引力增强以及教育治理能力提升,第三方评价需求或将成为常态。其他主体购买第三方评价服务或使用第三方评价结论尤其需要注意明确评价目的,与评价机构围绕评价目的协商确定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标准或对三者进行有效甄别,以得到有价值的评价结论,达到预期的评价目的。无论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未来的发展去向如何、能走多远,当下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面临的问题客观存在;可以进一步预测的是,即便是当下的问题得以解决,职业教育评价市场环境改善,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需求增加,评价主体自身建设不断完善,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都不能替代职业教育的第一方、第二方评价,尤其是第一方评价。职业教育内部自我审视、自我评价、自我改进才是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根本动力。
(作者:赵蒙成,系苏州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副院长,浙江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徐承萍,系苏州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生、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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