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不断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提升,有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范围很广,以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以宪法为统领的国家法律法规中的很多内容,都涉及反腐倡廉工作。一起来看——
党章相关规定
党章是开展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建设总的依据和遵循。党的十九大通过的新党章,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实践新成就写进党章,进一步充实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相关内容。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同时写入了六大纪律、“四种形态”等内容。
廉洁自律准则
2015年,党中央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修订为廉洁自律准则。一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和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二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三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
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党内监督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对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责作出规定,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强化党委(党组)及其工作部门、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推动党内监督同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完善监督体系。
纪律处分条例
党中央于2015年、2018年两次修订了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二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时代性。三是总结实践经验,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针对性。四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五是体现作风建设新要求新成效,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提供有力保障。
巡视工作条例
2015年,党中央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进行首次修订,对巡视定位、内容、方式、程序、纪律等各个方面进行了系统阐述和规定。2017年,对《条例》再次进行修改。党中央两次修订修改巡视工作条例,及时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为巡视工作提供基本制度遵循。
问责条例
党中央于2016年制定问责条例,2019年予以修订。修订后的条例,紧密结合党内问责工作实际,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实事求是、精准有效,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一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压实压细政治责任。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问责。三是强化责任担当,防止向下推责。四是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018年,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则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把“两个维护”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国家法律法规
宪法有关规定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共修改21处,其中11处涉及国家监察工作。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监察法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察法。监察法确立了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写入法律。二是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三是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四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明确了六大类监察对象。五是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权限。六是严格规范监察程序。七是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监察法配套法律法规
一是制定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落实落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严格监督执法程序,对监督执法的主要环节和重点事项作出具体规范,进一步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二是制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明确管辖的原则和范围,细化六大类监察对象,确定管辖的88个罪名,确立管辖分工和协调机制。三是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在政务处分法出台前,该暂行规定是作出政务处分的重要依据。另外,还制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其他配套制度。